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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4日 常年期第二十八週星期三
迦拉達書 5:18-25 聖詠 1:1-2,3,4,6 路加福音 11:42-46

聖詠第一首頌讚專心愛好上主法律及晝夜默思祂誡命的人有福,所作所為,隨心所欲。我國聖賢孔夫子也說過自己「七十而從心所欲,不逾矩」。法律、誡命和規矩,某程度上代表束縛;隨心所欲則代表自由。束縛與自由似有衝突,為何兩大古民族都不約而同地在二千多年前把它們放在一起呢?
第一篇讀經提供了線索。聖保祿提到隨本性私慾作為的人,決不能承受天國。理智上,我們知道要戒避這些作為,但由於本性軟弱,又欠缺一份內在自由時,便無法落實理智的認同。法律和誡命就以束縛的形式,防止我們因軟弱而跌倒。這樣的束縛本有其積極意義,但法利塞人和法學士,卻以束縛加重人的負擔,故耶穌直斥「禍哉」!
天主願意我們與祂建立密切的關係,以一份內在的自由,跟隨聖神的引導生活。這樣,遵守法律和誡命,成了是理所當然的,自然而然的。束縛於是也就消失了,即是不在法律權下了。
天主聖神,求祢引導我們,在生活中滿結仁愛、喜樂、平安、忍耐、良善、溫和、忠信、柔和、節制的果實。
内容來源取自《和平月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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